商标到了实质审查期,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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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4-05-20
商标实质审查,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一旦通过了实质审查,商标申请就等于成功了一大半,那么,商标在实质审查阶段到底会审查哪些内容呢?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商标必须满足《商标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具备上述要素或要素组合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或十二条规定的商标都是不具备显著性性的商标,无法注册为商标。(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也是妥妥无法成功注册为商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将公民的姓名或肖像注册为商标均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需征得本人同意才行。商标局在实质审查阶段会审核商标名称、图形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如果侵犯了公民的上述权利,是无法注册为商标的。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