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使用需谨慎——以调解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案例背景
原告北京AAA有限公司系“AAA”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中注册商标“AAA”专用权取得时间为1994年1月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饮水器。随着原告经营发展及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逐步完善,原告相继申请注册了中文“AAA”及英文“BBB”系列商标,核准注册为第11类饮水机、水净化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原告自1992年成立以来,其生产销售的“AAA”品牌净水产品享誉全国,“AAA”品牌先后获“深圳知名品牌”等荣誉称号,“AAA”商标还被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广泛熟知。
原告诉称,被告惠州AAA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其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商标“AAA”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使用,并生产、销售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诉请被告更改企业名称,且不得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AAA”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字样,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额500万元。
被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向惠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主要做法
知调委在接到案件后,首先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梳理案情,了解到被告惠州AAA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其实际控制人曾经为北京AAA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21年申请注册了英文商标“B’BB”,核准注册为第11类饮水机、空气净化器、家用水龙头过滤器和电暖气等。惠州AAA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饮水机机身及外包装注册商标“B’BB”下印有“惠州AAA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且产品说明书上也标有“惠州AAA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惠州AAA有限公司还在其开设的的官网首页上显示“惠州AAA有限公司、净水高端品牌”字样。惠州AAA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开发、生产、销售:饮水机、净水器、纯水设备和家用电器。
调解员在被告深入沟通、查阅案卷之后,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侵权证据展开详细的比对,并积极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以“背对背”的方式对本案进行调解,尤其是针对惩罚性赔偿适用上,经过调解员深入浅出、有理有据的沟通,结合案情,在双方当事人知悉法律法规及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以65万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在一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
案例效果
北京AAA有限公司通过主动维权,有效净化了市场,维护自身品牌,在饮水机行业占了先机,这些年“AAA”牌饮水机的市场占有率一般稳定在27%左右。虽然行业领头羊的领先优势明显,但是AAA非常清醒,它知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惟有加大产品的研发投入,加强自主开发的力度,加大自身品牌的塑造,并积极做好主动维权工作,只有拥有自有知识产权才是市场制胜的利器。
惠州AAA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经过此案,对于企业字号和商标有了深刻的认识,也呼吁各位企业家,在企业登记注册前一定要关注自我的企业字号是否和在先权利有无冲突,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产品商标的规划,切勿有侥幸之心搭他人便车情况。
案例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告作为原告的前员工,在知晓被告已享有注册“AAA”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使用含有原告商标标识的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且在“AAA”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仍然继续使用,不符合企业名称注册和使用的商业惯例。本案通过依法规制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在先权利,诠释了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也为市场经营主体在注册企业名称和域名时要符合法律规定敲响了警钟。